1.销售软件使用权,属于销售商品或货物的范畴,一直以来就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13%税率。同时,针对销售软件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2.软件开发服务,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税率为6%。而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销售方提供的是一项研发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技术开发服务,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技术开发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3.区分软件销售与软件开发服务,需要把握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这一关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作为软件销售处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受托方提供的则是软件开发服务。
4.软件开发服务又不同于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信息化需求,利用基本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工具等开发出应用软件达到既定的使用功能;技术开发服务是基于他人委托,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委托方的目的为了掌握一项研究开发成果。此外,软件开发服务的结果往往可预期,一般不存在开发风险;技术开发则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开发风险往往由当事人约定或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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