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合同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合同内部控制审计是审查评价合同基础管理、合同管理流程、合同条款及履行、重要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合同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审计目标
(一)公司合同有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
(二)公司合同签订有适当、有效的控制程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适当、有效的控制程序。
(三)专业人员的合同评审意见恰当,并得到有效处理。
(四)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无重要疏漏和缺陷。
(五)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并落实证据保全。
第三条 审计重点
(一)合同基础管理
1.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询问、查询)
2.公司合同评审员的变更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询问、检查)。(询问、查询)
3. 否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定期前将合同台账及合同正式文本、合同评审表报送法务或者其它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4. 合同台账是否完整,合同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 符合制度规定条件的交易是否签订合同,限额以上业务确需无法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6. 合同专用章(公章)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合同管理流程
1. 经办人员在订立合同前,是否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合同标的物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对方是否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定行业(建筑、监理、装饰、消防、广告等)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对特殊客户,如收集以上资料确有困难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准。
2. 对于基建、设备、采购合同,经办人员是否先提供核价部门的价格审核单,合同评审人员再予以评审。
3. 合同是否合同评审员评审,评审意见是否恰当。(询问、查询)
4. 未按评审意见修订,经办部门负责人是否说明理由,合同按评审意见修改与否,是否由公司负责人确定。
5. 合同审批是否按规定权限执行。
6. 合同是否凭《合同评审表》盖章,用印人员是否审查合同文本以及有关管理流程、手续的完备性。
7业务是否是先签订合同后办理。
(三)合同条款与履行
1. 合同主要条款是否清晰、没有遗漏。
2.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没有歧义。
3. 合同生效日、有限期是否明确,没有歧义。
4. 解决争议方式是否有利于公司(一般约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约定仲裁委员会时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绍兴仲裁委员会)。
5. 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对方布设的陷阱。
6. 合同履行证据是否完备。
(四)重要合同管理
1. 投资合同是否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和流程签订、履行。
2. 劳动合同是否按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和流程签订、履行。
3. 对有争议、未执行、诉讼合同相关的记录是否完备,按规定报法律或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询问合同管理员及其变更情况,审查其资格证书或培训记录、合同管理员变更表单;查询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授权保管文件。
(二)审查合同台账及合同,抽查部分合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质等证件资料、核价单、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等资料,审查合同有效期、主要标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处理等主要条款。
(三)抽查合同,审查其订单、发货单-提货联、对方授权书、运单、发票等合同履行记录。
(四)全面审核投资合同、劳动合同等重要合同及其合同评审表、查询有争议合同、诉讼及其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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