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决定》,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是指在甘肃省高等学校内进行的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学与卫生等领域。
第三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甘肃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中心、甘肃省高校科研院等相关机构协助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背景和目的明确,符合甘肃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二)项目研究内容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项目涉及的主要领域符合甘肃省高等学校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需求。
(四)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科研经验。
(五)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经费等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
第六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方式分为个人申报和团队申报两种方式。
个人申报是指由科研项目主持人或主要研究人员个人申报,团队成员可以参与申报。
团队申报是指由至少两名科研项目主持人或主要研究人员组成的团队申报。
第七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应当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规定的申报时间。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包括项目计划、预算、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计划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期限、经费预算、人员配备、实验场所等。
第十条 项目预算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经费、设备、材料、测试等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进度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启动、研究进展、实验完成、论文撰写、成果展示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实验结果、研究成果、论文质量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实验安全、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十四条 项目环保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保设施维护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评估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科研项目失败、成果无效、质量下降等,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或者阻挠科研项目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管理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科研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团队成员等,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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