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向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实施方案》(平组通[2017]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由各乡镇(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选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文化,服务职工群众,维护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选派单位组织实施,派驻单位协助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派出单位负责派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教育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抓好管理和考核,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重点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切实增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培训主要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到派驻单位工作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主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考察交流等形式开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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