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发包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协议。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市场经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因此,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必须有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内容将成为实施建设工程行为的主要依据。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健全完善无疑有助于建筑领域其他各项制度的推进。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约束权力滥用行为,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按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分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2、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
(2)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的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3)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
(2)建筑产品是不动产,不能移动,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决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动性。
(3)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可重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也应采取必要的修改设计才能施工)。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1)建设工程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
(3)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1)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规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1)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
(2)但《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四、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
1、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两项重要改革。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招标投标能够体现建筑市场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际上是要确立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合同订立制度,是合同形成过程的程序要求。
3、合同则是招标投标竞争内容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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